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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3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提單為受領貨物之憑證,受貨人受領物品,應以提單為憑,故非將提單交還,不
得請求運送人交付運送物,此當然之理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