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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3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本條增設主管機關及檢察官亦得為聲請之規定,其理由同前條說明之二。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財團法人為存續計,有必須變更其組織時,法院得依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故設本條以明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