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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29-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提單因其性質與倉單近似,故於遺失、被盜或滅失時,學者通說以為得適用倉單
    遺失、被盜或滅失之補救方法,為期明確,爰明定提單適用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