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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2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託運人與受貨人相互間,其物品所有權之移轉,究應於何時發生效力,不可無明
文之規定,俾資依據。故本條明示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
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是物品所有權移轉之效力,自交
付提單時即已發生,不必更俟交付物品而始發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