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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2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託運單者,記載運送主要事項之單據也。此種託運單雖非運送契約書,又非有價
證券,然託運人所交付運送人之貨物,運送人須憑此單據連同物品,一併交付受貨人
,由受貨人照單審核收受,故亦頗關重要,運送人如向託運人請求填給託運單時,託
運人自應負填給之義務。至託運單內應行記載之事項,務須明確規定,俾有依據。此
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