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應即將寄託物移去,以免妨礙倉庫營業 人之利益。若拒絕或不能移去時,應使倉庫營業人有定期請求移去之權,其逾期仍不 移去者,應使倉庫營業人有拍賣寄託物,並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 之權,以保護其利益。其扣除後,尚有餘額者,應交付於應得之人,以免受不當得利 之嫌,此又事之當然。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