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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1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法律許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得請求填發各該
部分之倉單者,蓋以倉單持有人之請求分割,係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也。惟倉庫營業人
之利益,亦不可不予以保護,故應使倉單持有人將原倉單交還,而因分割及填發新倉
單所生之費用,仍由持有人負擔,以昭平允。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