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1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一  本條第一項、二、三、四、五、八各款不修正。第六款為配合法人設置監察人制
    度,予以增列。第七款之修正,其理由見第四十八條修正說明之一。          
二  財團法人之聲請許可及登記等程序,應包括在前條第一項設立行為之內,且前條
    第一項但書之遺囑,應可代替捐助章程,為配合前條之規定,爰在本條第二項末
    句增列「或遺囑」字樣,以應實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