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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0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前三條規定旅店或住宿場所飲食店浴堂等主人之賠償責任,皆所以維持社會之公
益,此屬強行性質,自不能由一方以揭示限制或免除之。故本條明定以揭示限制或免
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賠償責任者,其揭示無效,俾有所遵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