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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自然人之權利能力,關係重要,在民法草案僅規定以出生為始,未及其終,蓋以
終於死亡,為當然之事,故未特設規定。本法以自然人自出生以迄死亡,皆為權利能
力之存續期間,故並規定其始期及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