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寄託物所產生之孳息,當然為寄託人應享之利益,故受寄人返還寄託物時,應將
該物之孳息,一併返還寄託人。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