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九十一條理由謂未定返還寄託物之期限者,受寄人無論何時,均得 返還,此固當然之理。至定有返還期限者,除另訂有辦法外,不得不以返還時期為寄 託人應享之利益,故受寄人非因罹病旅行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 託物。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