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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九十一條理由謂未定返還寄託物之期限者,受寄人無論何時,均得
返還,此固當然之理。至定有返還期限者,除另訂有辦法外,不得不以返還時期為寄
託人應享之利益,故受寄人非因罹病旅行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
託物。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