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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九十條理由謂寄託為寄託人之利益而設,雖定有返還寄託物之時期
,然寄託人無論何時,仍得請求受寄人返還其物,所以保護寄託人之利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