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八十九條理由謂受寄人不能因受寄致被損害,若因寄託物之性質或
瑕疵而受損害,寄託人應賠償受寄人。然不論何種情形,均使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亦失之於酷,故本條設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