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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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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八十九條理由謂受寄人不能因受寄致被損害,若因寄託物之性質或 瑕疵而受損害,寄託人應賠償受寄人。然不論何種情形,均使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亦失之於酷,故本條設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