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寄託基於信任,故受寄人對於寄託物,應自己妥為保管,不得將其物轉寄託於第
三人,致違反寄託人信任之意思。但有時經寄託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
之事由者,亦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以示變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