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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受寄人受有報酬而保管寄託物者,須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方法,為人保管其物,
一有過失,致寄託物毀損滅失時,即應負賠償之責任。至未受報酬,而亦使與受報酬
者負同一之責任,殊覺過酷,故祇使其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即為已足。如
寄託物遭毀損滅失,受寄人非有重大過失,自不應使負損害賠償之責,以昭平允。故
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