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官署」修正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說明之一。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理由謂為有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而集合之財團,欲使 成為法人,須經主管官署之許可,為防止其濫設起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