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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9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官署」修正為「機關」,其理由同第三十條修正說明之一。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理由謂為有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而集合之財團,欲使
成為法人,須經主管官署之許可,為防止其濫設起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