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寄託之成立,必以法律規定明確,始能杜無益之爭論,而寄託應有報酬與否,自 來學說聚訟,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本法則以無報酬為原則,若受寄人依照特訂之契 約,或依當時之情形,有非受報酬即不為之保管者,亦得請求報酬。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