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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8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寄託之成立,必以法律規定明確,始能杜無益之爭論,而寄託應有報酬與否,自
來學說聚訟,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本法則以無報酬為原則,若受寄人依照特訂之契
約,或依當時之情形,有非受報酬即不為之保管者,亦得請求報酬。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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