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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8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行紀人既有忠於其事之義務,亦應有享受報酬及請求償還費用之權利。依本條規
定,行紀人對於委託人之權利有四: (一) 報酬請求權。 (二) 寄存費請求權。 (三
) 運送費請求權。 (四) 為委託人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及其利息之償還請求權。雖然此
種權利固為行紀人所應有,然亦以契約有訂定,或有習慣可以依據者方得為之,否則
亦不許濫行請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