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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7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行紀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及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
報酬之營業,此種營業,亦為委任之關係,故行紀與委託人相互間之關係,與受託人
與委任人相互間之關係完全相同,如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俾有準
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