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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7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行紀之意義,必須明白規定,以期實際之適用。所謂行紀之本質,即以自己之名
義,為他人之計算,此與代辦商及其他代理人異。又專限於為動產之買買,或其他商
業上之交易,而不動產不在其內,則又便於遠地商人之轉徙貿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