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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7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居間人因媒介應得之報酬,應歸何人負擔,亦須明白規定,方免爭論。若契約當
事人雙方有特別約定,歸一方負擔或雙方負擔額區分多寡者,則從其約定,或另有習
慣者,亦即從其習慣。若既無約定,又無習慣,則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以昭
公允。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