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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6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六十條理由謂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不問其契約因居間人報告或媒
介成立與否,但使訂有特約,委託人即應照約支給。蓋此項費用,通常皆包在報酬之
中,若契約不成,不予報酬,恐居間人並此項費用亦無從取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