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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6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五十九條理由謂居間之報酬,俟居間人報告或媒介契約成立後支付
,此當然之理,亦最協當事人之意思。故契約無效,或契約已成而撤銷者,居間人不
得請求報酬。至契約雖已成立,而附有停止條件者,其停止條件成就前,亦不得請求
報酬,蓋停止條件成就,契約即不成立也。附有解除條件者,亦可以此類推,無待明
文規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