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經理人及代辦商之關係,與委任之關係異。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破 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經理權及代辦權,則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 失行為能力而消滅。蓋經理權及代辦權,須依於商號而存在,方能收商業交易敏活之 效,商號所有人之情形若何,則所不問。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