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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56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商號因事務繁雜,非一經理人所能辦理者,或商號所有人欲互相箝制,多設經理
人者,亦可授權於數經理人,自不必限定一人為經理。惟商號所有人授權於數經理人
時,祇須經理人中二人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蓋為便利交易起見,亦不必使商號
中之數經理人,全體簽名,始為有效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