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按商號因事務繁雜,非一經理人所能辦理者,或商號所有人欲互相箝制,多設經理 人者,亦可授權於數經理人,自不必限定一人為經理。惟商號所有人授權於數經理人 時,祇須經理人中二人簽名,對於商號即生效力,蓋為便利交易起見,亦不必使商號 中之數經理人,全體簽名,始為有效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