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為商號法定之委任代理人,其與商號間,無論民事上或訴訟上均為代理關係。 為避免疑義,爰將「代表」二字修正為「代理」。
謹按經理人為商號法定之委任代理人,故就其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起 訴,或為被告應訴,或其他為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所謂就其所任之事務者,即經理 人管理全部事務者,有代表全部訴訟行為之權,管理一部事務者,僅有代表一部訴訟 行為之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