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0:5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55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經理人為商號法定之委任代理人,其與商號間,無論民事上或訴訟上均為代理關係。
為避免疑義,爰將「代表」二字修正為「代理」。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經理人為商號法定之委任代理人,故就其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起
訴,或為被告應訴,或其他為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所謂就其所任之事務者,即經理
人管理全部事務者,有代表全部訴訟行為之權,管理一部事務者,僅有代表一部訴訟
行為之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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