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八條理由謂依前條規定委任終止時,若有害於委任人之利益, 當事人一方之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為他之一方繼續處理委任事務,否 則委任終結委任人尚未接收之時,遇有必須處理之事務,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 理人竟坐視不為處理,必致委任人之損害不可逆測。故設本條以彌縫其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