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七條理由謂委任既根據於信用,故委任人或受任人死亡、破產 、或喪失行為能力 (禁治產人) 時,除曾表示有他項意思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生反對 之結果外,委任關係,皆應終止,始合於委任之性質。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