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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六條理由謂委任根據信用,信用既失,自不能強其繼續委任。
故各當事人無論何時,均得聲明解約,然除有不得已之事由,而其事由又非可歸責於
解約人者外,當事人之一方聲明解約,若在他方最不利之時,應使解約人賠償其損害
,否則不足以保護他方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