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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受任人允為委任人處理委任之事務,雖委任契約內並未訂定報酬,然依委任事務
之性質,或習慣,須支給報酬者,應許受任人有請求報酬之權,以保護其利益。故設
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