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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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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三條理由謂委任關係,既為專屬之法律關係,故委任人非得受 任人允諾,不得將以請求處理事務為標的權利,讓與他人。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