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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2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二條理由謂受任人將應交與委任人之金錢,或應為委任人之利
益使用之金錢,自行消費者,無論受任人有無過失,委任人曾否受損害,均應支給利
息,因而致委任人受損害時,更須賠償。各國多數立法例,皆設此規定,以保護委任
人之利益。故本條亦採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