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七十二條理由謂受任人將應交與委任人之金錢,或應為委任人之利 益使用之金錢,自行消費者,無論受任人有無過失,委任人曾否受損害,均應支給利 息,因而致委任人受損害時,更須賠償。各國多數立法例,皆設此規定,以保護委任 人之利益。故本條亦採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