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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4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受任人既受委任人之委任,處理某項事務,則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隨時報
告於委任人,其於委任關係終止時,亦應將其所處理事務之始末情形,詳細報告於委
任人,此皆委任性質上當然之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