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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3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委任契約之關係,因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其事務而成立,設他
方不欲允為處理其事務,自應為積極的拒絕之表示,方為適當。若已有承受委託處理
之公然表示,而對於該事務之委託,不即為拒絕之通知時,自應視為允受委託,俾法
律關係,得以從速確定。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