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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2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本條為規定委任之意義,及委任契約之成立要件,因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
方允為處理,其委任契約,即為成立。至於有否報酬,學說聚訟,各國立法例亦不一
致。有以有報酬之委任,祇能以僱傭、承攬、居間等契約論,非真正之委任者。本法
則不問其受報酬與否,凡為他人處理事務者,皆視為委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