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印刷」修正為「重製」。
謹按出版物於印刷完畢後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而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即得 以自己之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此種補行出版,與次版、新版不同,出 版人對於出版權授與人,自無須補給報酬,免受重複給付之損失。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