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7 10:5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25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之「著作物」修正
    為「著作」。
二、依出版契約,有義務交付著作予出版人者,為「出版權授與人」,原條文第二項
    僅表明「著作人」,尚無法完全涵蓋其範圍,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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