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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2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按出版權係指得將著作出版之權利,本不包括翻譯之改作權在內,且出版權授與人未 必均享有翻譯之改作權,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