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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5-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為期
    明確並避免疑義,於本條第一項增訂出版人出版權之授與時期。
三、又仿前開外國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出版人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出版權,於契約
    終了時消滅。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出版契約,須有出版權之授與,出版人始能承擔著作之重製發行。而出版權,於
    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為期明確並避免
    疑義,爰參考德國出版法第九條第一項,於本條第一項增訂出版人出版權之授與
    時期。
三、又仿前開外國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出版人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出版權,於契約
    終了時消滅。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