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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4-8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旅遊時間浪費之損害賠償。明定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按日請
    求」,係以「日」為計算賠償金額之單位,但不以浪費之時間達一日以上者為限
    。至其賠償金額,應有最高數額之限制,始為平允,爰設但書規定。如當事人對
    於賠償金額有爭議,由法院在此範圍,按實際上所浪費時間之長短及其他具體情
    事,斟酌決定之。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旅遊時間浪費之損害賠償。現代社會重視旅遊休閒活動,旅遊時間之浪
    費,當認其為非財產上之損害,爰參考德國民法第六百五十一條 f  第二項·於
    本條明定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按日請求」,係以「日」為計算賠償金
    額之單位·但不以浪費之時間達一日以上者為限。至其賠償金額,應有最高數額
    之限制,始為平尤,爰設但書規定。如當事人對於賠償金額有爭議,由法院在此
    範圍,按實際上所浪費時間之長短及其他具體情事,斟酌決定之。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