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4-3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旅客之協力義務。為保障旅遊營業人之利益,爰明定其得定相當期間,
    催告旅客為協力。
三、旅客如仍不予協力,則賦予旅遊營業人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之權,爰為第二
    項規定。
四、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亦應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
    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而於到達原出發地後,附加利息償還於旅遊營業人,
    爰於第三項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