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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4-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旅客明悉與旅遊有關之事項,爰明定旅遊營業人於旅客請求時,應以書面記
    載旅遊相關資料,交付旅客。惟該書面並非旅遊契約之要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