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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4-1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本節所定各項權利行使之期間。鑑於旅遊行為時間短暫,為期早日確定
    法律關係,本節規定之權利以從速行使為宜,爰增訂本條。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本節所定各項權利行使之期間。鑑於旅遊行為時間短暫,為期早日確定
    法律關係,本節規定之權利以從速行使為宜,爰明定為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
    ,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減。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