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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依工作之性質,有無須交付者,應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蓋如何始可稱為受領 ,亦不可不有明文規定,以免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