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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05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雙務契約之原則,兩造之義務,應同時履行。承攬為雙務契約,故須於交付工作
時支給報酬,其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之時,支給報酬。此第一項
所由設也。至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其報酬亦係就各部分定之者,則應於每一部分工作
交付時,即給付該部分所應受領之報酬,以符雙務契約同時履行義務之旨趣。此第二
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