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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0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因第二十七條已增列第四項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故本
條第二項第二、三兩款,亦分別增列「監察人」,以資配合。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謹按總會為社團內部之最高機關,凡變更社團之章程,任免社團之董事,以及對於董
事執行職務之監督,基於正當理由而開除社員,均須經總會之決議行之。故總會又為
社員組織之議決機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