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二十七條已增列第四項規定:」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故本 條第二項第二、三兩款,亦分別增列「監察人」,以資配合。
謹按總會為社團內部之最高機關,凡變更社團之章程,任免社團之董事,以及對於董 事執行職務之監督,基於正當理由而開除社員,均須經總會之決議行之。故總會又為 社員組織之議決機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