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9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其瑕疵若非即 時所能發見,則定作人行使權利之期限自應酌予延長,方足以保護其利益。故設本條 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