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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9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七百三十七條理由謂修補瑕疵之目的,既不能達,則定作人或解除契約
,或減少報酬,二者必居其一,否則定作人之利益,必受損害。但瑕疵甚微,或所承
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祇許請求減少報酬,不許解除契約,所以
重公益也。